來自南投縣單親家庭的17歲援交妹「小芬(化名)」,前年初轉學到苗栗縣,因家境清苦援交賺錢,她的同學鄧姓少女與彭姓男友竟媒介客源,每次抽佣1千元,並用交易記錄威脅「除非找到人代替」,小芬不到3個月與64名嫖客進行67次性交易。苗栗地院依違反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判處彭男3年10個月,鄧女則由少年法庭審理;另,與小芬援交的64名嫖客,也得負刑事責任,最高7年徒刑。
檢警調查,彭男與鄧姓少女為男女朋友,彭男知道小芬與女友為同學,都為89年次,且知道小芬因缺錢花用,有從事援交,少女也於另案中,自承於105年3月開始便從事上百件性交易。
彭男見有利可圖,竟當起掮客,利用網路聊天室替小芬攬客,待「成交」,彭男再以LINE與對方約定時間、地點與交易價碼後,請小芬搭計程車或由彭男騎機車載往摩鐵赴約。
判決書指出,小芬於105年3月25日起到6月23日,共與64名嫖客發生67次性交易,每次收費2千或3千元,而彭男每次抽取1千元。
案經台南市永康警分局員警網路「巡邏」,於6月24日在汽車旅館發現未成年的小芬從事性交易,並透過小芬手機LINE訊息,循線將彭男、鄧姓少女查獲。因案發地位於苗栗縣,永康警分局於偵訊後,移請苗栗地檢署偵辦起訴。
法官認為,彭男明知小芬未成年,心智及身體發育均尚未臻健全,對於性行為亦缺乏完全自主判斷能力,卻媒介小芬與他人為性交易,不僅敗壞社會善良風俗,也嚴重影響小芬身心健全發展,兼衡彭男於審理期間,始終全部坦承犯行, 判處彭男3年10個月,併科10萬元,並追徵他6萬7千元不法所得。
苗栗縣政府社會處保護服務科長許淑華說,少女為單親家庭,因求學到苗栗縣私校唸書,少女不想讓媽媽經濟負擔太重,才從事援交,但受彭男控制,以公布交易記錄威脅少女,甚至威脅對少女家人不利,使得少女無法抽身,「除非找人代替」。
苗栗縣警察局婦幼隊表示,少女於事發後,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安置保護3個月後,法官考量少女家庭功能健全,責付家長帶回,已返回南投縣老家,由南投縣政府社會處接續輔導,目前也在南投縣繼續就學。
婦幼隊表示,這64名嫖客因與未滿18歲少女發生性行為,依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,也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此,台南市永康警分局,已將涉嫌與少女性交易的64人,分由各縣市警察局依法偵辦。